来源: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
一、受税收指令性计划的制约。目前,我国税收是国家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,依然以计划分配为主,以计划完成进度、收入完成情况作为考核指标,其不科学的导向性显而易见。税源比较充足,容易完成税收任务的地方,放松了对偷逃骗税的打击力度,甚至是该查的不查,该罚的不罚;税源紧张、完成收入任务艰难的地方,为了保证收入任务的完成,以稽查促收入增长,把稽查工作作为确保任务完成的有效手段。
二、受欠税治理要求的制约。目前,稽查工作普遍存在“查账容易入库难”的问题。由于受欠税治理要求的影响,有的稽查部门查出企业有偷税,但害怕企业查补的税款和罚款缴不上来,形成欠税,影响单位的入库率和清欠率,因而查得不透,罚得不重。
三、受司法保障系统不健全的制约。一是税务案件移送程序繁琐、周期过长,影响了案件侦破的时效;二是司法机关办案经费有困难;三是司法处理税款无保障。一些司法机关对税务案件的处理,往往对当事人采取罚款了事的做法,不涉及税款是否入库问题,使税款入库没有保障。
四、稽查手段落后和人员素质偏低导致税务稽查取证难。目前,有很多企业的财务核算已经采取了电子软件管理,而多数稽查部门实行原始的实地稽查或调账稽查。企业报送给税务部门的财务软件,具有两个特点:一是数据容易被修改,且不留痕迹,税务机关难辨真伪;二是可能被加密保护,税务机关难以查阅。因而税务机关可能失去部分凭证基础,导致税务稽查取证难,无法追踪稽查。
那么,应该怎样完善稽查管理体制呢?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善:
首先,尽快实现由收入型稽查向执法型稽查转变。突出法治导向,正确认识税务稽查的基本职能,摆正查补收入职能与以查促管职能的关系,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,充分发挥税务稽查“以查促管、以查促征”的作用,防止稽查工作片面围绕收入指标运转。
其次,规范税务稽查工作。一是正确处理征收、管理、稽查的关系,确保信息的畅通。管理环节应采取多种形式采集纳税人信息,为稽查环节提供相关数据资料,便于稽查选案。征收环节应把企业经营状况和申报纳税资料及时反馈给稽查环节,避免稽查环节无的放矢。二是强化部门配合,健全司法保障体系。修改完善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》,明确相关部门依法配合税务稽查的法律责任,使之上升为行政法规。
第三,提高税务稽查电子化管理水平。一是建立税务稽查的技术基础,重点解决人工选案的滞后性问题,提高稽查效率。二是积极开发能够自动监控账外交易信息的智能化软件,提高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控管水平。三是建立财务软件备案制度,要求使用财务软件的纳税人定期将有关资料报送税务部门备案,税务机关在必要时取得企业计算机密钥,确保税务稽查取证工作的正常开展。
第四,提高稽查干部队伍素质。加强对人员的培训,培养一支精通财务、法律、信息处理、情报网络和价值估算等知识的稽查队伍,适应稽查智能化要求。